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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,要先依法,然後施名,既不取事,即無所依,於何施名?應立量云:一切名言皆  取法故,猶如名言不能生法。「若不取相假立名言,無事名言不應道理」者,凡立名  詮,未立名前,已取得法,何煩名顯?應立量云:一切名言不能了法,未立名前,已  論》說瞿名目九  ,以稱其法立假名故,如於一體建立一名。是故名言依相而立,不應道理。  法有其多名,汝立依體施名,名既有多,體應非一。應立量云:一法多名,體亦應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*                  下破第四、執名能顯。言「若取相已假立名言,便不成顯」者,為欲知法假立名  下第三、破法隨合起。未必有此計,但進退廣破。  下第二、破法隨名起。此進退廣破,未必有此計也。  基師等云:言有差別故者,此明如一名目多義,義既非一,名應有多,如《俱舍
              瑜伽師地論記卷第七十九
                   ③ 「九」,底本作「五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九」。  ② 底本無「應覺,如已立名」,今依據磧砂本補上。  ① 「客」,底本作「容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客」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 義偈云:「方獸地光言,金剛眼天水,由此九種法,智者謂瞿名。」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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