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80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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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分者,非逼非悅,相無異故,無分別故,平等轉故。」 受各分二者,逼悅身心,相各異故,由無分別、有分別故,尤重、輕微有差別故。捨 、喜不爾,不應為責。 理則不然。有釋:樂、苦皆通六識,喜、憂但屬意識,非餘。又苦與樂行相明利,憂 別故,受生亦別,故從近勝,但說觸生。 有對觸;分別境故,建立增語;領納境故,立順樂等三;由染淨故,建立餘五。此觸 種、有對、增語、順樂等三、愛、恚、明、無明、非明非無明。此由根境建立初六及 」,唯說觸生。又《顯揚》第五卷、《瑜伽論》五十三說一切受,十六觸生:眼等六
何緣此受名苦、樂、捨?領順境相,適 何故苦、樂各分二種,身心捨受定守一名?《成唯識論》第五卷說:「苦、樂二 何故三受名標苦、樂,而不以彼憂、喜為名?以苦對樂,俱通三性,以憂對喜, 即第二位。此依行相類別分三,領受義通,以三攝五;根生義局,離出喜、憂。 若樂若苦,若不苦不樂。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五
① 悅身心,說名樂受;領違境相,逼迫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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