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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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體狹,今所說四,名狹體寬。然古文說,至得對等,非宗無教,故皆不敘。  ,謂諦理。初三即行,文字即教,境界即理,彼但三攝,不攝果故。由此,昔五名寬  自性,無漏慧;二、眷屬,行蘊;三、方便,聞思等;四、文字,即諸教;五、境界  法即對故。天親釋法,唯在於教,故皆持業。順逆次越,順義應悉。古說有五:一、  對理,應成三釋:一、依主,理法之對故;二、有財,以理法為對故;三、持業,教  對故。雖文不言理法對行名為對法,準義應有。  非能詮教。又言妙行能向涅槃,即以行法對果名對。上皆持業,教、理、行法,體即  ,其義皆成。又言諸諦能向涅槃,即以理法對果名對。此意但取所詮諦理能向涅槃,  又此能說菩提分等,而亦可言以教對行。即以教法對理、行、果名為對法,次第隔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中,且依教、理、行、果次第釋名,詮辨依理,修因感果故。然以義準,以教  今依大乘,對法之體不唯慧論,通教、理、行、果故,與《俱舍》所說不同。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一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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