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5 - 唯識藏_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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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。 一如下,次配下四,總顯有因,即遮第二無因故,合為五。餘之五門對破他,以顯自 「甚深」中第二緣次難,四是。此中,五義破他餘類。此中,第七、第五、第三、第 受果計;第十一、釋此一因多身受果妨難。準下「甚深」初復次解,此為五段;準下 破常見;第八、破斷見,因果不斷故;第九、破因果互通生;第十、破諸一因唯一身 第五,顯有功能緣,無作用緣;第六、第七,顯體無常,非常住,不同僧佉等,此二 非從一因唯一果生,於餘相續亦不得受果,論是故如是說,即《瑜伽》第十說。 定後唯後,若不定者,可有轉義。 句義。準此釋文,即便易解。第十一、釋既爾,不定業應名何報等難?顯定生唯生, 如生報等多身受,從初為名,名生報業;一因生一果;
義中十一門:初一、破不平等因;第二、破無因論;第三、破我即蘊相;第四、 初六破外道,次二破小乘,後三釋妨難。雖非無因作用等,非從一切一切果生,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十四
① 「師」字下,底本有「論」,今依據前後文意刪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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