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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與此同。 一切者,且依一劫剎那頓受說。故《正念經》第三云,一逆一劫報,造五逆,五劫報 後受果,同此。下釋論文,謗般若等故,入十方獄,即順此文。六十卷中,五逆頓受 舍》。 等是殺阿羅漢類,其委重等中有殺害耆舊等是殺父同類,餘二可知。 此加行望殺餘命為根,故不是業道。若爾,何故餘殺生邊相比,準何故不爾? 道。此乃加行定於業生,各各自望為類,重無殺佛者。設有斷命,以害為依加行,非 六十有此文。然前四中,父、母、阿羅漢即業道,及出佛身血,殺生加行,非根本業 心;四、邪執為勝上;五、由事,謂大身、害人。思業皆多生受,彼論廣說。 殺生等,五緣重:一、意業,增上三毒;二、方便,數數思惟等;三、無治,不起治
第三、明受報。第九及五十同此初論本三時文。然第六十卷解一業亦得現、生、 三、問答分別。唯人道、三天下、男女、見行,非餘。如疏解、《婆沙》、《俱 二、逆類。如前所引《瑜伽》為正。穢母是殺母類,壞尼是殺尼類,打最後菩薩 五無間業以三門:一、出體。并思業為體,四殺生、一虛誑語。《瑜伽》第八及
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十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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