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7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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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四、能生一切法。如此類計,西方極多。初敘計也。  處。  事大自在天者執。彼計此天,法身遍、常,身如空量,無別居處,其變化身,別有住  摩醯伊濕伐羅,是事大自在天者。如言佛陀,是覺者;若言抱徒憨,是事佛者。今破  三、破事大自在天等執,即不平等因計也。若言莫醯伊濕伐羅,是大自在天;若長言  故不相違。准此知境六皆現量得。  識等雖緣多色假合而生,非緣實智,無不定失。前說和合非現量得,今遮現量者意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述曰:此中有二︰初敘後非。大自在天:一、體實有;二、遍一切;三、是常住  論:「有執有一」至「能生諸法」。  述曰:此即第三、總結非也。意明唯識,心所變作,故是妄情之所施設。自下第  論:「故勝論者」至「妄所施設」。  又解:境據本計,破五非現量所得,智據末計,破六非現量智,影互顯也。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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