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4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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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緣耶?此即總牒,共許所緣緣義。下欲別破,此對除正量部以外。  「諸預流者心、心所法能了自性。」至第二卷當知。  、說出世部、雞胤部亦緣自心,亦緣心外法,今非一分,故無過也。故《宗輪》云︰  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,皆所緣緣體,故今非之,即總非十八部。然大眾部、一說部  標識變也。內識所緣不離心之境,我亦許有,然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。外人執他身心  法》第一等,不能繁引。  爾。且助陳那,故言業種亦是根體,可尋下第四及《觀所緣》、《二十唯識》、《對

                 述曰:以上總文。謂色、心等,能為引生緣,似自色、心之識者,汝執彼是此所  論:「諸能引生」至「此所緣緣」。  述曰:下破所緣緣。大文有三︰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,次正破執,後歸正義。此  論:「此眼等識」至「為所緣緣」。  上來第二、別破根訖。自下第三、破所緣緣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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