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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︰且汝眼識現緣色時,眼識所有因緣等,應是眼識所緣緣,宗也;但能生眼識故, ,是所緣緣者,其因緣等,應是所緣緣。「等」者,等取等無間、增上緣等。對立量 迦:眼舒光至境緣,餘塵至根方緣。下既別破薩婆多,故此初破正量部也。 破新薩婆多。此中唯破正量部。正量部:識不立似相,直取前境,即名為緣。吠世史 似自識。 緣論》,不能煩引。如色為緣,發生眼識,眼識緣色時,有似色之相,即是行相,名 大小二乘共許,非唯自宗。其似境之相,即是行相,大小乘別。如第二卷末及《觀所 等望鏡,應是所緣緣。此亦不然,此鏡非為能慮託故。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。然此 所緣義,若無此相名所緣者,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緣。若爾,即鏡所照,亦具二義,面
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緣,但能生識即是所緣,何假似自者?今難之云︰以能生識故 述曰:下正破執。於中有四︰一、破正量;二、破經部;三、破古薩婆多;四、 論:「非但能生」至「所緣緣故」。 夫識緣法,法必有體,能生識故,是緣義,無法即非緣。識上必有似境之相,是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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