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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自相,可說極微等為共相。故以理推,無自相體。 事名為自相。一事中,有多極微,以事為共相,以極微為自相。如是展轉,至不可說 類別,類名自相,處名共相。於一青等類中,有多事體,果青非華等,以類為共相, 。分蘊成處,色成於十,處名自相,蘊名共相,一色蘊該十故。於一處中,青、黃等 說緣不及。然非是執,不堅取故,如五蘊中,以五蘊事為自相,空、無我等理為共相 得共相。若所變中,有共相法是可得者,即得自體,應一切法可說可緣,故共相法亦 一切青皆在所言。貫通諸法,不唯在一事體中,故名共相,說為假也。遮得自相,名 ,非一一法皆能別知,一一法皆能別知,是證量故。 就他宗而為此量,非謂共許。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,緣彼之時,但得眾法所成之人 如第六意識緣張
言「共相」者,如言色時,遮餘非色,一切色法皆在所言;乃至言青,遮非青, 述曰:如色法等,礙為自性,火以煖為性,水以濕為性,但可證知,言說不及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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