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。 七轉識等,望所生種,雖是因緣,亦親生果,是現法故,非名功能,故以功能顯種子 」,簡異熟因,望所生果,非種子故,要望自品,能親生故。「功能差別」,簡現行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,與法為種,仍未盡理分別種相,故今應說,先發論端。
何所以然? 述曰: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為不一異。此即立宗。 論:「此與本識」至「不一不異」。 第二、一異分別。 述曰:此出體也。言「本識」者,顯種所在。簡經部師色心等持種。「親生自果 論:「謂本識中」至「功能差別」。 自下廣釋。初出體等,以十門分別種子,後第二辨熏習相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
3
6
6
1
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