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33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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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:「此遮無為」至「故非能熏」。  述曰:即前六義簡無為因,以有作用,故方能熏。猶如種子有生滅用,故能生果。  論:「一、有生滅」至「乃是能熏」。  述曰:依前標問。  論:何等名為能熏四義?  唯能熏四義,諸論所無。  故要四義,簡持如右。此則《攝論》雖有,未能有此差別。  即自作罪,令他受果。他身中有業等種子,自受果故,或凡夫熏阿羅漢等。  熏他身,有何過?  若爾,便許有熏他身。  何故不和合不得為所熏?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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