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:「此遮無為」至「故非能熏」。 述曰:即前六義簡無為因,以有作用,故方能熏。猶如種子有生滅用,故能生果。 論:「一、有生滅」至「乃是能熏」。 述曰:依前標問。 論:何等名為能熏四義? 唯能熏四義,諸論所無。 故要四義,簡持如右。此則《攝論》雖有,未能有此差別。 即自作罪,令他受果。他身中有業等種子,自受果故,或凡夫熏阿羅漢等。 熏他身,有何過? 若爾,便許有熏他身。 何故不和合不得為所熏?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4 2 2 3 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