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故無有四法,新種生現耶? 也。要俱生滅,熏習義成。非如種生芽,許異時生故,不俱時有,故知色法無俱有義。
述曰:初舉三法喻,喻三法體;後舉二法喻,喻因果義。種現二義,其文可解。 論:「如炷生焰」至「更互相依」。 述曰:下顯法體。初法後喻。此舉法也。 論:「能熏識等」至「因果同時」。 述曰:唯華熏苣勝同生同滅,故以為喻。《攝論》喻如內熏習等。 論:「令所熏中」至「故名熏習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② 「約」,底本作「初」,今依據中華本改作「約」。 ① 「知」,底本作「細」,今依據中華本改作「知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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