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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種二執受義,通於十界種子、現行。文勢雖殊,義意同也。 ,不異大極微而出,復親領之,故通十界處,不言種子。五十一卷及此論等,通依現 略不說。故外道中,說為無礙。五十六中,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,同處不相離 作此解。 四根、色、香、味、觸,不離身根,同聚一處,亦名覺受,體實非也。薩婆多等,亦 ,能生諸受。此義即顯執令不壞,能生覺受。若據實理,生覺受者,唯是身根,以餘 受。謂識所託,安危事同,即顯依持而領受義。領受義者,謂以為境。二、以此為依 根全、五塵一分,名為執受。二文不同。五十三說執受有二︰一、若識依執,名有執 一、五十三、七十六卷,同此義釋。 不壞,安危共同,而領受之,能生覺受,名為執受,領為境也。如《瑜伽論》第五十
《對法》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,不論其聲。聲體虛疏,不可執之而生覺受,故 《對法》第五說執受者,但唯五根、四塵一分,不說種子及與聲處;五十六說五 總相而言,「執受」義者,執是攝義、持義,受是領義、覺義。攝為自體,持令 述曰:下解內境。與外境殊,故別開說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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