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49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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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》、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、《俱舍》等,皆有執受義。  ,然實亦內緣。又緣他五境等,即非執受,如外境故。此中有量,准作可知。  ,為稱於身,名有根身。根通五根,唯自身者。  色盡。總身之中,有別根故,名有根身。又成身者,以根為主,身是通名,以主標首  不言於根,但言緣身,恐無根色。以別根為首,標其總身,即顯本識緣彼五根、扶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述曰:總解上也。  論:執受及處,俱  述曰:釋執受義。執受義者,同安危等,如前已說,兩義釋之,此中言總。《對  論:「此二皆是」至「同安危故」。  「依處」,即是諸扶根五處,不可以聲。《對法》第五說非執受故,唯為外境緣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                   ① 「俱」,底本作「但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俱」。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是所緣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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