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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》、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、《俱舍》等,皆有執受義。 ,然實亦內緣。又緣他五境等,即非執受,如外境故。此中有量,准作可知。 ,為稱於身,名有根身。根通五根,唯自身者。 色盡。總身之中,有別根故,名有根身。又成身者,以根為主,身是通名,以主標首 不言於根,但言緣身,恐無根色。以別根為首,標其總身,即顯本識緣彼五根、扶根
述曰:總解上也。 論:執受及處,俱 述曰:釋執受義。執受義者,同安危等,如前已說,兩義釋之,此中言總。《對 論:「此二皆是」至「同安危故」。 「依處」,即是諸扶根五處,不可以聲。《對法》第五說非執受故,唯為外境緣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
① 「俱」,底本作「但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俱」。
① 是所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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