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0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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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,謂相狀。言「種種」者,顯非一義。 持。 相,後是自相;前唯有為,後通無為;前唱者名持,後唱者名軌。合有四對,名為軌 瑜伽論》五十二說,意不壞,法現前,無亦名法。今者相分必有,似無名無;前是共 對;二、自性差別對;三、有為無為對;四、先陳後說對。前唯有體,後亦通無。《 及割斷力,義同我故。或主是我體,宰是我所;或主如我體,宰如我用。
述曰:釋第二句頌。然彼我、法二種俱有種種差別,若名若義,諸相轉也。「相 論:彼二俱有種種相轉。 「法,謂軌持」,軌,謂軌範,可生物解;持,謂住持,不捨自相。一、體有無 述曰:「我如主宰」者,如國之主,有自在故,及如輔宰,能割斷故。有自在力 論:我,謂主宰;法,謂軌持。 仍未了知我、法二義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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