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9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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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、法依。以自證分體是有故,或離言故,不可依說。 。若安惠解,凡是所執,體皆是無。若執自體,即執 非不依於自體分計。今顯自證離見體無,故但說二,見分中攝,顯能、所取攝法盡故 自證分故;三、義已說,若計自體,即能取攝,見分中收,但言二分,攝能、所取, 所以不說。一、二執遍,我執不依自證起故;二、共許遍,今、古、大、小皆不許有 實我、法,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為我、法,方便誘引,令知假說,非謂實有。 二分,施設我、法。世尊能知識自證分及真如等法性離言,非我非法,為除愚夫所執 相、見之中,皆說為我、法。彼我、法二,離此相、見,無所依故,故依所執相、見
答︰若護法說,據實亦計。且舉所變二分為依,非無依於自體計也。略有三義, 問︰前護法解,後安惠解,何故我、法但依二分,不計自體以為我、法? 答︰依斯二分,施設我、法。依此相、見計所執上,世間、聖教說為我、法。此 既有自體及此二分,依何分上假說我、法?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
① 「執」,底本作「說」,今依據磧砂本改作「執」。
① 能取,不異見分,故更不說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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