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1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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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世間、聖教執說我、法。見變似能取,亦相分攝。文雖有二,義即有三。或實說一 ,不離於識,妄情執為似外境現,實在內也。即以依他似計所執,依此似外相分之上 不說第三、第四分也。相分體性雖依他有,由見變為,故名唯識。此相分體實在於內 ,故且不說,第二卷中,自當建立。 四分,今說三者,隱而不說,以對他故,義准知故,順陳那故,略敘宗故,非極研尋 ,已略敘說。 依見,亦執我耶? ,名為唯識,不離識故,亦名唯識。此中且說依他唯識。
述曰:即是難陀、親勝等義。依《攝論》說,唯二義也,但立見、相以為依他, 論:或復內識轉似外境, 安惠已前,諸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;護法已後,方計三、四依他分也。實有 答:如外僧佉執思為我,犢子部等我名能見,故依二分,皆執我、法。前敘計中 問︰依所變相,執為我、法,內道外道,皆可了知。依所變見,執法可爾,如何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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