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3 - 唯識藏_29
P. 73
所變總無之上,第六、七識起執於我;除第七識,餘之七識起執於法,不許末那有法 他相分執為我、法,故說識變似我、法言。 二言,便於識變強名我、法,令彼斷除我、法實執,方便解了離言法性。凡夫依此依 、法。彼妄所執我、法實無,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,故不說似彼,但說似情。 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、見二分依他性上,執為我、法,此所變者,似彼妄情,名似我 離言故。聖教名我、法者,是強目彼,如世說火,口不被燒,所說火言,明非目火。 者,擊發義;習者,數數義。由數熏發,有此種故,後諸識起,變似我、法。 二假,至下當知。此即初也。於中有二︰初法後喻。 他、遍計所執或有或無;二、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,遮增減執;三、依二諦攝彼
安惠解云:變似我、法,總有二解︰一、若世間、聖教皆是計所執,世間依八識 難陀等言:於識所變依他相分,諸聖者等,愍諸凡類不知自識,方便假說我、法 護法釋云:識自證分所變相、見依他二分,非我非法,無主宰故,無作用故,性 若安惠解,七識相應諸心、心所皆名分別,能熏習故,即由分別,熏習種生。熏 若護法、難陀等解,由無始來第六、七識橫計我、法種種分別,熏習力故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
6
3
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