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6 - 唯識藏_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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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情有,理皆無故。 內識所變我、法故。護法、難陀二義准解,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。此 ,遮增減執。此即先敘法體非有。以下之文,唯是難陀、護法二說,無安惠解,以無 、遮增減執;三、二諦攝。准義可知。依第二、三科,自下第二,解其二性皆假所由 一無。此對經部。三釋如前。 遍計所執。前所變者,依他起性,可說非無,若執為實,體性非有。即解二性,一有 以下論文。護法解云:如依他起,愚夫不了此是自心,緣之執為實有外境,外境即是
述曰:此顯所執但隨妄情,而施設彼為我為法,故說所執亦名為假,非彼體有可 論:「但隨妄情」至「說之為假」。 若爾,如何前說為假? 述曰:依初二科,自下第二、總解三句。下有三文︰一、顯我、法皆假所由;二 論:「愚夫所計」至「都無所有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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