識故,略而不說。又種識故,即前執持。 ,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。與諸現法為依雖同,變、不變異,故置別說。 依。謂現行識能執持種,由此因義,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。即變為彼現行諸法
先釋五識。 如何為依? 述曰: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。 論:「為彼依者」至「作所依止」。 述曰:下別釋依,即是所緣變之境界。不說變種者,相沈隱故,略而不說;又種 論:「變為彼者」至「及有根身」。 述曰:下別解依。於中復二:初總後別。此總也。現所執持,牒前因義,顯與為 論:「謂能執持」至「及為彼依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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