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1 - 唯識藏_30
P. 21
果,復為簡彼。論說「之」言,第六轉攝。此難體破。 於受。謂有果法不似於因,如粟莖等。言果似因,為簡於彼。或即因是果,或似因之 名為領?或應觸受一念不俱。 觸。緣相應法,如前已破,又違汝宗。若觸前受後,後受領前觸,既不緣前觸,如何
彼返質云︰受領於觸,即緣俱生,觸領根等,應緣根等。 述曰:正難於彼。如果穀子,似因粟故,等流果等,應皆受性,以似因故,猶如 論:似因之果,應皆受性。 述曰:此牒彼計。 論:若似觸生,名領觸者, 四、論主難。 三、彼復救言︰受領觸者,似俱時觸,說名為領,非緣名領。 述曰:今應問彼︰如何說受能領俱觸?受定不緣俱生觸故,不可說緣,而受名領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
5
1
1
5
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