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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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亦然,領於境界,定屬己故,領境界名,不通餘法,何勞虛搆,取自性受?  如多人共處,傍有人言︰汝面是奴。中有奴者,攝為罵己,餘非奴者,不攝屬己。故  但取所緣,不謂定令境攝屬己,於順、違等,行相淺近,不攝為己有,故皆不名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論:「謂要安立」至「種種名言」。  述曰:體性可知。業言「施設」者,安立之異名。建立發起者,亦名施設。  論:「想,謂於境」至「名言為業」。  設爾,無失。如是所明前三心所,樂大乘者,應對餘宗及餘論文,知其勝劣。  問︰受領於觸,應名分別。  述曰:此義如何?能領順、違、俱非境相,定屬己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
                   ② 「己」,底本作「已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己」。  ① 「可」,底本作「別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可」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者,名境界受。謂餘心等,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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