緣,便違自失。 述曰:此牒彼計。 論:若不捨自性,名自性受, 故次第十、論主復非。 故次第九、彼復救曰:言自領者,非謂自緣。不捨 述曰:若言自緣,名領自性,違汝自執,不自證故。彼計心等不能自緣,故說自 論:「理亦不然」至「不自證故」。 次下第八、論主復非。 述曰:此牒彼計。 論:「若謂如王」至「名自性受」。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① 「捨」,底本作「拾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捨」。 ① 受自相,名自性受故。 5 1 1 7 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