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所難,理不成立。 故,故觸緣受,應如於愛,非一切觸皆能起受。此位有觸,無受生故。由斯理齊,故 獨言無有受、想? 有本無,而末有故,以末例本,亦令本有。
次下第七、論主破之。 述曰:自下第六、經部救言:如言受緣愛,非一切受皆能起愛,無漏善受不起愛 論:「如受緣愛」至「其理不成」。 述曰:此應有想,有受故,如餘散心等位。既爾,則應一切心所無不皆有,何得 論:「既許有受」至「不相離故」。 述曰:此位之中,亦應有受,觸緣受故,如餘位觸。 論:「若許有觸」至「觸緣受故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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