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解二別,後解違文。此出依體,即攝有為。 。則有二依,後不定故。此顯第八現、種所依,與前有別。
述曰:下申正義指。文復有二:初解依、所依別,後解具依多少。初中又有二: 論:「依,謂一切」至「而得生住」。 述曰:此總非前。而本未了何謂依義,從下而徵,解亦應爾。 論:「有義前說」至「與依別故」。 自下第四、護法菩薩解。於中有三:一、總斥前師;二、申義指;三、總結正。 述曰:第三、指前。義無別故,餘指如前。 論:餘如前說。 述曰:第八現行是住依故。又隨新熏、本有種子,初熏習位或生或長,亦依能熏 論:「若識種子」至「亦依能熏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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