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6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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盡當知,以非有境、定、為主故。                    後依,及他為自依故。  此言。所簡之法不具四義,令心、心所生故。  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。四義具足,能令心、心所取自所緣故,一一簡中,皆須置

                 述曰:謂前所除六處之餘,皆非有境、非定、非主。故前除蘊、除界、除處,應  論:餘非有境、定、為主故。  謂內六處,即是五根及意根也。  其體是何?  此亦不然,略有二解,如《樞要》說。  五識皆應以身根為所依,無所闕故。  此所依義,他為自不決定。前後相望,入後依攝,非此所依。  今釋所依,雖具四義,而以義准,由少義理,謂自身、識為依,非後為前,前為  總而言之,合除色、識蘊少分,受、想、行三蘊、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。即唯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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