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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亦得生故。又簡七、八以五、六為依,七、八恒轉,五、六間斷故。即一切種子望 依,彼不定故。第六生時,五不定有,不以五為依。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,設無五根 ,亦是有為諸法之依,可託彼生故。諸有為法非無為依,不託此等而生住故。 本有因者,前自類法;緣者,即現行有漏法等。 得住」,非新生故,如本有種等。新熏因者,即現行法;緣者,即本識等餘之三緣。 皆是依故。諸法新起,名為「得生」,本來無故,如新熏種等。若法本有,名為
一、決定義,有法若依此生,無時不依此生,故言「決定」。簡第六識以五識為 述曰:此解所依及所依義。所以者何?具此四義,乃名所依: 論:「若法決定」至「即內六處」。 述曰:其喻可知。此即所依,亦名為依,依義通故。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 論:「諸所杖託」至「互相依等」。 何者「依」義?以有為法杖因託緣,而得生住。不問因緣及餘三緣,望此有力,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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