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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受、想蘊全,行蘊少分。 及餘心所為餘所依。 ,彼非所依。若爾,遍行五應是識所依,亦是決定、有境法故。不爾。 境,故此簡之。即色蘊中,唯除五根,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、五蘊種子。故前所難 一切無為為所依義,並非有境故。及不相應體雖是假,如命根等,亦是決定,是非有 除識蘊,少分相望。 而為所依,命根、種子及無為等,應與諸法亦為所依,並決定故。不爾,即五蘊中, 在,亦闕決定,唯除遍行及色、行蘊少分。若爾,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,應與五識 能熏現行,彼非所依,後無現行自相續故,非決定義。并別境、善、染等,非但闕自
四、令心、心所取自所緣,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依,種子不能取所緣故,此 三、為主故,雖體決定,亦是有境,謂要是主,有自在力,令餘法生。即簡遍行 二、有境義,雖是決定,體須有境。即簡四大、五有色塵,及諸種子與現行法、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
① 「為」,底本作「而」,今依據卍續本改作「為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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