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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瑜伽》五十八等說「疑於五事,謂他世」等者,此約事於理疑,非但迷世。緣他事 不印。如迷人時必迷法,自有迷 心中無邪勝解,勝解非是遍行法故。 疑於杌,為人、非人?是異熟生,無記心攝,非染汙心;若是染心,必有邪欲。故此 不遍染也。
答︰事可現知,理難曉。若於理疑,事必印;非迷於事,理可知。故迷事時,理 問︰亦可事是理之事,疑事理必定。 答︰理是事之理,疑理事必定。 問︰於理生猶豫,事中即決定,於事生猶豫,理中決定耶? 答︰此不然。疑行猛利,於事名疑;貪行相通,境該理事。 問︰耽染名貪,理事俱貪;猶豫名疑,理事俱疑。 述曰:若於事中獨生疑者,此是苦事,此非苦事?不迷理生疑者,此非煩惱。如 論:「於所緣事」至「如疑人杌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
① 法不迷人,不可以迷人必迷法,便令迷法定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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