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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瑜伽》五十八等說「疑於五事,謂他世」等者,此約事於理疑,非但迷世。緣他事  不印。如迷人時必迷法,自有迷  心中無邪勝解,勝解非是遍行法故。  疑於杌,為人、非人?是異熟生,無記心攝,非染汙心;若是染心,必有邪欲。故此  不遍染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答︰事可現知,理難曉。若於理疑,事必印;非迷於事,理可知。故迷事時,理  問︰亦可事是理之事,疑事理必定。  答︰理是事之理,疑理事必定。  問︰於理生猶豫,事中即決定,於事生猶豫,理中決定耶?  答︰此不然。疑行猛利,於事名疑;貪行相通,境該理事。  問︰耽染名貪,理事俱貪;猶豫名疑,理事俱疑。  述曰:若於事中獨生疑者,此是苦事,此非苦事?不迷理生疑者,此非煩惱。如  論:「於所緣事」至「如疑人杌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① 法不迷人,不可以迷人必迷法,便令迷法定迷人。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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