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9 - 唯識藏_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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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,滅時為因。為果之時,與前法俱;為因之時,與後法並。此是一法,然現在二時 法滅時引果,即前法為因,在現在。此是二法為二時。今此所論,即一法體,生時為 二時。 無別體,然俱現在,彼無過、未故。此中且舉心、心所法為論,故言極迅速者,猶有 ,謂生、住、滅,更無異時。心法迅速,但有二時,謂生及滅。此二相即法辨,離法 不遵,亦無章疏現行於世。 過」者,不然,阿賴耶識分二趣故,及違此文。勝軍論師雖有此義,云立亦得,然自 生時勝,前法變異,無多力能,但名一趣,隨所當生,彼得趣名,非於前趣,故無此
述曰:下顯因果不斷之義。二、於一法辨。法生時酬因,即後法為果,在現在; 論:「生時酬因」至「而體是一」。 述曰:下出法體,有三:一、直顯。上座等云,色法遲鈍,有三相用,時經一世 論:「謂現在法」至「生滅二時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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