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5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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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往而論,二世緣起,道理而言,亦三世也。過去十因,現在二果;未來二果,現在 ,各定同世,此即定世。 為有,亦非異時。非起能潤,隔世異時方成所潤。生及老死同世可知。故二、三、七 。由癡發業,熏發報種,必定同世,故前七支不得別世。起煩惱水,潤先六種,轉名 世,與次五種定得同世,於前世生、老死位中起惑造業故。 ,至後後世將受果時方起愛、取故。薩婆多師愛、取、有三,與前七種中初二定不同 順生受業,受初生時,其世必同;第二生已去,乃至後報業等,世不同也。今身造業 、取與生、老死同在未來?故約大時分以說三世,義即不定。 業等,過去造前七,次後身未熟,今身不起愛、取,次身方起,後後生受果,豈非愛 得果是十二支故。約身死生為世,十因二果決
十支是因,二支是果。因在過去,果或現在,或在未來;因在現在,果未來世。 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,謂生、老死二,愛、取、有三,無明等前七,各定同世 今此所說,約身生死以為世也。因中,前七支與愛、取、有或異世,或同世。若 述曰:前十支因與後二支果定不同世,以總異熟因非造之身即受果故,亦非現業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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