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35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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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等說,淨居之上有自在宮,第十地菩薩當生其處,感彼第八等。此亦凡時故業,由  重為輕,阿羅漢身受,從多分說者,此亦應爾。  地名不動,即通一切。若不異處受,名不動,從多分說。如地獄業不可改轉,仍許轉  及生自在宮者,所餘凡聖皆無此事。又非異界地趣受,名不動,彼同地故。前解唯定  受,名為不動。《對法》雖言不可轉,令異界地受,名為不動,然約多分。除此雜修  淨居天,非聖者新造也。既異處受,云何名為不動?以定住境,名為不動;非不易處  總報業及名言種,凡夫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,一地繫故,後由無漏資此故業,生  報也?  行支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淨居等」者,等取第十地大自在宮。《瑜伽》第四、《對法》第六、《十地論  述曰:不還果等雜修第四靜慮,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,生淨居等,於理無違。此  論:「雜修靜慮」至「於理無違」。  問︰若爾,雜修五淨居業豈非行支?若是者,聖便造業;若非者,如何生彼感總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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