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5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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識及相、名等,彼皆說為依他起攝,故知二分非計所執。論言「等」者,等相識等、  亦依他也。《瑜伽》七十二、三、《顯揚》十二、十六明五法,《攝論》第四明十一  名自他別;似五趣等相現,名善惡趣死生識。此等門義,如《攝論》說。  似一等算,名數;似村等現,名處;似見聞等言說相現,說名言說;起我、我所執,  三識,以六內界為性。色等六塵,名彼所受;六識界,名能受;似三時影現,名世;  世;七、數;八、處;九、言說;十、自他別;十一、善惡趣死生識。  種皆名依他起故」。又種種者,是見分、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,如《攝論》說。  起。《佛地經》說現身土等,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,皆有二、三、四分,故言「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中既言身識、所受識、處識、言說識、善惡趣生死,合五識名依他起,故相分  眼等五根,名身;五識所依意界,名身者;第六意識所依意界,名受者識。此等  「十一識」者:一、身;二、身者;三、受者;四、彼所受;五、彼能受;六、  述曰:又五法中,相等前四,唯除真如。  論:「相等四法」至「依他起攝故」。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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