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7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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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自宗,言相分攝,故為此難。 法如無,非因緣故,汝執相分體非有故。彼執種子非真有體,自證分緣仍非相分。今 為此難。不爾,此文是逐他義,非謂極成。 。然彼所計所有二分,種生之時,但自證現行,是依他起,種生二分,便計所執,故 ,何藉緣生? 有故,如兔角等。彼計二分,非所緣緣。所緣緣者,陳那破他,就他為論,我既唯識
論:「若緣所生」至「無異因故」。 述曰:第四難也。有漏習氣是識相分,相分既非有,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?假 論:「又諸習氣」至「能作因緣」。 述曰:第三難。所執二分不熏成種,以無法故,如石女兒。即後識等,應無二分 論:「又應二分」至「應無二分」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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