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7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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習氣者,故知所執我、法都無,唯有依他染分習氣斷之得解脫,解脫即真如。正分別  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是依他起,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執。  能計心,執所依止是能計心之所執。所執是依止義,依止所執起計心故,故第四言遍  能詮攝。此即各據一義,與《顯揚》十六亦不相違。  乃至「亦名唯有音聲」,顯彼無體,唯有能詮名故。但說能詮是計所執,非餘二性非  故。雖諸無法亦是所詮,然無差別可詮之用,非所詮攝。  ,即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,正分別。」  計所執相;二相屬相,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;執著相,謂自體執及此隨眠;不執著相  有。今約全非能執著語,故唯圓成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可知。第五不執著相,謂染依解脫,解脫了知,圓成實攝。遍計所執相及彼  此二相屬相中,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,即遍計所執性也。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  能詮唯計所執,非餘二者,彼二論文各自釋言「此是遍計所執性,亦名和合」,  解云︰彼所詮相即依他、圓成,有實自體可為詮故。遍計所執既無有體,非可詮  然第八十一〈攝釋分〉及《顯揚》十二云︰「所詮相,謂相等五法;能詮相,謂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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