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7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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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。或此增上唯應難狹,餘四依處得餘果故。然此寬狹,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說故  類等;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,如脛待足等。若不攝彼,便為太狹。故知於我所說為  熟果者,即諸因緣種;隨順中不得等流者,即得涅槃;真見亦有不得離繫者,引後自  ,即為太寬。唯除前四所攝之外,為所餘者。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,如習氣中不得異  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,若不攝者,亦太狹失。  四處中亦得離繫,既為不說,即太狹也。  流果,故太寬失;餘或六或八,或七依處中,亦有不攝,即太狹失。  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熟果,便為太寬;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,即太狹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餘依處中亦有太寬,即前四外,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,若並是別增上果者  士用處言,唯目第九,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、等流果等,若攝彼盡,即太寬失;  真見處言,唯目第十,亦為太寬,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,非離繫果故;餘  隨順處言,唯目第十一,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、無漏等法故,非等  述曰:自下立理。若不如前解者,各有太寬太狹之失。且如習氣,唯目第三,即  論:不爾,便應太寬太狹。
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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