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若有異者,皆別解也,下准此知。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,皆如理知。 名之為取;非此二種體自能熏,可名取也。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習氣也。 二乘無學、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。
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。 述曰:此餘俱義及習氣義,果有前盡而後生義,如前師解。此中同者,不別出之 論:俱等餘文,義如前釋。 述曰:即取我執及取名言以為境界,而熏所成二種習氣,皆名為取。取此二故, 論:「二取習氣」至「皆說名取」。 述曰:以三熏習即頌「習氣」。頌中所言「業習氣」者,即此三中有支習氣也。 論:「此頌所言」至「有支習氣」。 此即別解三習氣已。下配屬頌。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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