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8 - 唯識藏_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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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亦然。此總第一、離雜二體也。  支。由此六處名為總,攝六識界故,識支是別,意界攝故,亦由義勝,總中離別,准  依,處勝;受因,觸勝;受境,受勝;或愛因,受勝。故別立四。故餘想等,不別立  執持,識勝;生識,處勝;觸境,觸勝;領納,受勝。故別立四。或報主,識勝;識  違論文,如出體中已料簡訖。  、四蘊之因緣種,皆是名色種子所攝。後之六處并觸、受種,如三名是。此中防難及

              若五所引,二為能引,何故《集論》名識能引,三、四有異?  述曰:二、釋妨難。於中有五:一、會《集論》。  論:「《集論》說識」至「名識支故」。  述曰:其名色種總攝五因,諸論皆說五蘊性故,前已引訖。於中隨勝立餘四種︰  論:「或名色種」至「總別亦然」。  一雜五種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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