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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。 ,不能具明,善因明者,自當詳悉。然或不須作其比量,准論但以道理徵之,亦不違 ,如前所說比量,論文既隱,唯強思惟施設安立,於宗、因、喻皆遮過失。恐文繁廣 胝迦一所依色。又應量言:小水虫等依無隔水應不難見,執水一故,如無隔水。此中 如說極微六方分異,云何成一? 色者,即形量色。若小水虫不遍所依,量不等故,可見細者,所依不遍,故非是一。 依故,能依、所依量皆等故。舊論說言「最細水虫與大色同,應無
論:若謂由相,此彼差別,成別物,不由餘義, 應立量言:小水虫等依無隔水,能依應等所依之量,執所依一故,猶如無隔一頗 述曰:所依之境既是一物,能依水虫應無小者。彼小虫與麤大物依一所依,遍所 論:彼與麤物同一處所,量應等故。
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
① 底本無「無」,今依據金陵本補上。
① 不可見」。彼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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