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3 - 唯識藏_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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妾。此三損他故。二、違越所受重修行支,即離妄語。若有妄語,於己  、第五即此第四,增減名數,體性無異。此六支相,廣如《顯揚》第七等解。  學學處為第六,名具戒者。」彼第六即此初二,彼第三、四即此第三,彼第一、第二  解脫律儀為第二,軌則、所行悉皆具足為第三、第四,於微細罪深見怖畏為第五,受  十二卷及《顯揚》第七說有六  性、遮戒皆等護持,不減不增。此說大戒,故略為四。《瑜伽  敢犯,設犯能出。  犯速出,謂由深見怖畏及聰叡故。」此中意說,由怖畏故,及聰叡故,深怖諸罪而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近事律儀,三支所攝:一、受遠離最勝損他事支,即離殺生、損壞他財、損他妻  今此分別律中,性、遮一切戒相,以類而論,說之為支。故由此四,諸出家者於  「四、隨護如所學處支,於微細罪中深見怖畏,於所學處諸學處中能不毀犯,設
             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三
                   ② 「己」,底本作「已」,今依據前後文意改作「己」。  ① 「六」,底本作「七」,今依據後文改作「六」。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支,「如律中說,若諸苾芻尸羅成熟為第一住,守別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‧ 本地分聲聞地》第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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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② 所犯,不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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