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8 - 唯識藏_34
P. 248
至命終,方得方捨,准義得成十善律儀故。出家戒不爾,非初攝受,簡擇方取為道器 亦准近事得少時,近住得多時。多分、少分、多時、少時,誰障其戒?但至明旦,要 必具七支。此二解中,隨情取捨,處中業道,多少不定,隨其願樂,而作事故。由此 雖期盡壽,處中所攝。不同律儀,律儀難成,意樂難廣,故有缺支。不律儀不爾,故 持願盡壽,名不律儀,但雖盡壽不邀期者,處中所攝。 行殺生而自存活,未必皆具前七業道,豈彼非是不律儀耶?律儀既爾,對之定然,受 非遮亦有少受少持。由此准知,不律儀亦有具七支及缺支者。世間現見邀期盡壽,唯 ,無全受者,名不解意;若必全受,無一分者,亦不解意。《對法》且據具受少持, 解我意者,引攝初根許一分受,非引久根亦受一分,漸漸化令必具受故
有義:不律儀要七支具,惡法易成,意樂廣故,隨順亦行彼七事故。若不具七, 前師即以此文為正,近事、近住皆通具受及不具受,一切皆得。說不具得,名不
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三
2
3
3
8
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