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9 - 唯識藏_34
P. 249

顯宗》、《大毗婆沙》。《十誦律》云,佛在竹園,告諸比丘十種受具足:一、自然  》,是薩婆多宗,同《俱舍》第十四、《律毗婆沙》并《雜心論》及《順正理》、《  子,羯磨非佛及與獨覺,然二皆通現在、滅後。  在一切。差別緣有二:一、得具足別解脫緣;二、羯磨得別解脫緣。初緣通在佛及弟  。得緣復二:一、差別緣;二、無差別緣。初差別緣唯在具足別解脫戒,無差別緣通  罪治故,色支唯七,後三非色。其菩薩戒期心廣故,必須具受,亦非初位引攝之故。  不爾?前說為善。十善即善業道,既許意有無表,即具十支。菩薩律儀制十支故,性  何故許有少分持,不許少時受?其十善律儀通攝初眾,即許少、多分等,近事等何故  今釋不然。論據三乘通行,令諸受者不解多分為論,不說受者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且得具足別解脫緣,諸教不同,四律、五論,諸宗異說。四律者:一、《十誦律  第五、得捨分齊,於中有二:一、得;二、捨。得中又二:一、得緣;二、時節  有義:不爾,別受近事無少時,近住無多時。少分、多分等,不同百行律儀,此
             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9
              9
   244   245   246   247   248   249   250   251   252   253   25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