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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之勝緣故。然具牒和上名,身在眾內,戒清淨,即無罪;若不牒名及不在眾,若知 眾內,若清淨、不清淨,並悉得戒。大眾但知某為和上,令其攝錄所受戒者,非要發 ,則不得戒。大眾撿驗有所闕故,非和合故。其和上名,牒與不牒,及在眾內、不在 ,闍梨、大眾必須清淨和合與戒,發戒勝緣,故和上不定。 耶,住清淨戒圓滿僧眾。」此中義,意其上坐部及薩婆多師,犯重不捨戒,故受戒時 十三云「由六因故,不應為授苾芻律儀」,即是解彼遮難所以,恐文繁廣,至後當釋。 不別眾緣。今依《四分》四緣具足,於前四緣中,第四、身無遮難之中,《瑜伽》五 文;五、界內和合不別。此之五緣,四中初三攝,初三是第一緣,次一教法緣,次一 丘文。 ,謂人現前。今此受戒即別所為,故具
其受戒時,除去和上外,彼受戒者名及諸難名、三衣名等,若不牒標,有所虧闕 於第一、僧數滿足緣中,《瑜伽》又云:「又除闕減能作羯磨阿遮利耶、鄔波托 《毗尼母論》五緣:一、和上如法;二、闍梨如法;三、七僧清淨;四、羯磨稱
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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