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9 - 唯識藏_34
P. 279

其斷善根,起不同分心中所攝,所以不論。又退菩提心前已失戒故,斷善時更不說捨。  即攝〈決擇〉四中初二,上品纏犯即攝後二,但上品纏犯四根本及隨順四皆失戒也。  律儀,律儀戒者是根本故。若有不捨,當知餘生亦得隨轉。其〈菩薩地〉退菩提心,  不能。是故若有毀律儀戒,名毀一切菩薩律儀。」故犯四重及犯隨順即失戒者,皆犯  戒,由律儀戒之所攝持,令其和合。若能於此精懃守護,亦能護餘;若此不能,餘亦  勝處法  不同分心  上品纏犯他勝處法。」〈決擇分〉第七十五說:「又捨因緣略有四緣:一、決定發起  得,必上品心方發戒故,上品邪見方斷善故。  ,時極促故,不假別起斷善方便,故無此捨。先起方便不能受戒,中、下品心設受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〈決擇分〉云:「此菩薩戒若有不捨,當知餘生亦得隨轉。」第四十云:「若諸  其菩薩戒,第四十說:「二緣故捨:一者、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;二者、現行
             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罪  起根
                   ① 「名」,底本作「各」,今依據麗本《瑜伽師地論》卷五十三改作「名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捨意  作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;四、若以上品纏,總別毀犯隨順四種他勝處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;二、於有識別丈夫前,故意發起棄捨語言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捨  發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順罪  犯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;三、總別毀犯四種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」又云:「此三種


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6
              6
              9
              9
   274   275   276   277   278   279   280   281   282   283   28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