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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因體通一切,果唯極狹;若無記即相違因,因果性等。 外無記,何妨亦有無記法即相違因,因果體等也?言不相違因者,若無記之不相違因 即同事因,因狹果寬。言相違因者,唯得有無記之相違因,因果性同也。若據雪等是 定異,果因體等。言同事因者,若無記法之同事因,因寬果狹,准前可解;若無記法 ,唯有為、有漏也。若無記法即攝受因者,因果性同也。 若無記法之攝受因,唯得有二依,謂作用、士用。因通三性,唯有為有漏;果唯無記
略以十門分別:一、出體;二、釋名;三、廢立;四、十因二因得;五、四緣得 第四、廢立者,問:何故十因耶?答:略有六別。 其引發因者,唯有無記法即引發因,因果性同。言定異因者,亦只得有無記法即
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五
① 「法」字下,底本有「觸」,今依據前後文意刪去。
五果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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