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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唯修慧得;餘自共相,通聞、思慧。又《佛地論》說自共相差別,准義亦爾。 相,不可言性,名為自相;餘可言等,名為共相。廣引理教,如義應知。證自相自相 為共相。二、事自相,青、黃等法,名為自相;色、聲處等,名為共相。三、自相自 行利樂,在第十地。由此教說地證不同,以理推文,不相違背。 經》,前已廣辨;得無礙辨及陀羅尼勝依修慧,在第九地;起大神通,遍十方界,廣 亂障,在第五地;於一切法能堪、思、持,一慧用分成三慧者,在第八地,如《十地 遲鈍障,得無漏三慧,照大乘法,在第三地;正修諸定,入出自在,自利利他,除散 地。」此說十地方得勝定。
答:此有二種:一、勝劣相生;二、勝劣相修。依初義者,聞為三慧因,思為二 二問:幾因幾果? 答:此有多種,略說有三:一、處自相,色聲等法,名為自相;色蘊無常等,皆 一問:如是三慧,幾緣自相?幾緣共相? 第十、諸門分別者,合有十門。 總斷前文,有漏三慧得殊勝者,在四善根;斷分別執,得無漏修,在於初地;斷
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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