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6 - 唯識藏_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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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識。或經義通因果,總言唯心;論說唯在因,但稱唯識。識,了別義。在因位中, 。今此多取簡持解唯。 瞿波論師《二十唯識釋》云,此說唯識,但舉主勝,理兼心所,如言王來,非無臣佐 中,定有真理;真理中,定有俗事。識表之中,此二決定,顯無二取。三、顯勝義, 心所等。」二、決定義,故舊《中邊》頌云:「此中定有空,於彼亦有此。」謂俗事 持取依他、圓成,識相、識性。《成唯識》云:「唯言為遮離識我法,非不離識心、 唯一心,更無餘物。攝餘歸識,總立識名,非攝歸真不名如也。 變、識分位、識實性,五法事理,皆不離識,故名唯識。不爾,真如應非唯識,亦非 總說一切為唯識故。或束為三,謂境、行、果,如《心經贊》具廣分別。 一事辨唯識故。如是等輩,無量教門,舉此六
識者,心也。由心集起綵畫為主之根本故,經曰唯心;分別了達之根本故,論稱 梵云摩呾剌 第二、辨名者,梵云毗若底,此翻為識。識者,了別義。識自相、識相應、識所
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一
① 多,此翻為唯。唯有三義:一、簡持義,簡去遍計所執生法二我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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