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6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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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若於種種相之所取,取不異相者,不應道理,以由彼力決斷所取故。現見於聲等取  。其取為果性等者,皆應成為總有境故  各別所取。微塵亦應非是所取,五微量等亦爾。凡非餘義之根境,彼一切皆應非根境  。是「或」聲之義。  成相違。又薩埵等互無差異,而與聲等成一性者,是無異之自性。是則妨害計為因果  即一身)  是他性,故彼亦是所取者,破曰︰應非果。若薩埵等非離聲等是他性者,則不異身  聲等,非各別自性,故彼等非耳等轉之所取也。若謂「非他」,謂薩埵等非離聲等而  境等之根轉,是於聲等所取,非於薩埵等  如彼分位之意轉即是分別。試問︰於樂等為各別取,抑總取耶?且非各別取。以取自  轉,於自境界成有分別。

                 若謂總取者,破曰︰種種諸變異,其義應相同。如是則應一切根轉,以種種相故  復次,「若非他性,則應非所取」,又若樂等非離聲等是他性者,如是則不成為  若謂是取由樂等所差別之形者,破曰︰應成彼分位,非是薩埵等。即使如是,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量論略解卷第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聲等應非是果,薩埵等亦應非聲等之因。其說薩埵為聲自性之建立等,亦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以總為境也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德自性)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。如是且不各別取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「非是他性故」,薩埵等與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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