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4 - 唯識藏_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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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非說有火或煙之繫屬等  彼處有火也。  由於火繫屬之地方有煙可得而比度者,何故不許彼火相應之地方即所比耶?非不了知  因復當比何法?若謂由火與煙繫屬何義,即憶念彼者,如是何不許,有法即所比?若  繫屬是煙所比。  ,有許繫所比」,有餘者說火與地方皆是世間已極成性,故火與地方皆非所比,唯彼

                 次答說彼等繫屬是所比者,曰︰繫屬非有二。若處有煙,則彼處有火。如是言說  且答初說,曰︰因於法已成,彼比何餘法?若於火餘法,有煙因可得者,則彼煙  有說現見煙與火俱轉,非與有火之地方俱轉,故唯火是煙所比度。「法有法成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無錯亂者,從法於餘顯,彼成則了解,具彼之有法。  繫屬非有二。如是成六聲,不說義說故,非此因繫屬。  因於法已成,彼比何餘法?如是何不許,有法即所比?  有許因不亂,餘法為所比,法有法成故,有許繫所比。  ⑵ 所比支,分二︰  集量論略解卷第二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(非說於繫屬有火及煙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正說;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 釋疑。今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 正說。

              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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