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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所比度事)  與法之不錯亂,先於餘處顯示極為應理。故唯法,非是所立。繫屬亦非所立,所立  此處見煙即知有火。)  別餘處,所立火與煙,無則不生也。  雖唯見有煙,以若處有煙,則彼處有火,亦能顯示成立有火。若不爾者,不能顯示各  之繫屬,要先於餘處顯示之後  。曰︰應捨彼建立。何以故?  如火,煙相應之地方與無則不生之繫屬,非所顯示。然彼是所比。如是於繫屬亦應爾  火,其義已說繫屬者,曰︰由前所說道理,即知彼非煙之所比故。  聲說。「不說」,謂不說自法之繫屬,故非如是比度也。若謂「義說」故,由說於此  屬,得第六轉聲,非說於此處有火也。若說於此火繫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曰︰因無錯亂者,從法於餘顯,彼成則了解,具彼之有法。謂火與煙,無則不生  「非此因繫屬」,謂此因與無則不生之繫屬,非所顯示。於火則爾。若謂無過,  復次,「如是成六聲」,若以繫屬為所比者,則有繫屬之火應說為此處有火之繫
              集量論略解卷第二


                    乃以法簡別之有法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故是顯示共同所依,以說若處有煙,則彼處有火故。是故其因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先在餘處見到火與煙無則不生之關係)
                    (如成立聲是無常,某處有火,非但成立無常與有火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若先未於餘處成立其不錯亂之關係,則不能於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或繫屬於此火)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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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次於別處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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